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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类办法山东岚桥民间资本管理中心 投资产品业务分类
根据投资产品的用途不同,中心开展的业务主要分为五类:短期财务性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业务等。
一、短期财务性投资 (一)定义: 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为满足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投资款。按投资款方式可分为担保投资款和信用投资款,其中担保投资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办理短期财务性投资,投资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投资。 (二)办理条件及融资要素: 办理短期财务性投资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中心行业投资政策,主业突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在银行及其他机构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我中心发放的短期财务性投资款项用途限于申请人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短期财务性投资款项金额应根据申请人的净资产、负债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和融资同业占比等因素合理确定。申请人在我中心的短期财务性投资款项余额一般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100%。投资款期限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现金流量、经营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为六个月以内。投资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中心的投资利率定价制度合理确定。 (三)短期性财务投资调查和审查要点: 调查和审查人员除对短期财务性投资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1.对申请人的资产价值、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的历史稳定性及合理性进行详细分析,判断企业整体运营状况; 2.对投资款期内申请人的业务发展趋势、利润、现金流量、营业周期及筹资能力进行分析预测,审慎判断其短期财务性投资的合理需求量,防止申请人过度融资; 3.分析申请人的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的变动情况、投资款期内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投资计划等对未来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综合判断还款计划是否合理和申请人能否按时偿付本息; 4.国家或地区对借款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5.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状况,申请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 6.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情况。 (四)投后风险控制要点: 1.客户经理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放款进度、加强对投资款用途的跟踪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被关联企业占用。 2. 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申请人的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并跟踪掌握所约定的还款资金能否按期足额到位。 3.在投资款期内,对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经理应积极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投资款风险: 投资款资金被挪用或占用; 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下降或净资产减少; 预计所约定的还款来源不能如期足额到位; 企业纳税及职工发放情况不及时; 危及投资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4.对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偿付投资款本益,但经核实其经营状况稳定且不影响投资款足额收回的,只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上次投资款期限。
二、股权投资 (一)定义: 股权投资指按照与客户的约定,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集合投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目标企业(一般为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以企业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分红、股权变现、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完成投资退出的项目。股权投资款与一般投资款最大的区别是归还投资款的资金来自于股权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二)办理条件: 股权类项目应最低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2. 投资规模与融资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3. 获取的股权能够转让;涉及特许经营资格的融资客户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涉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融资客户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 4. 项目投资风险可测,收益水平符合市场和理财投资者需求,投资退出方式和过程明确。 5. 在交易结构中涉及股权(或受益权)受让承诺的,受让方(以下简称保障退出方)须具备一定的受让实力且不存在限制、影响其履行受让承诺的法律和政策因素。 6. 融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的国有银行评级原则上应在AA(含)以上。 (三)投资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1. 投资金额应根据股权投资的资金需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2. 投资款期限应根据申请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3. 股权投资利率应按照中心投资利率管理办法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 1. 调查人员应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人及股东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领导者素质、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资金情况、融资情况、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申请人在投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未来预期现金流情况。 对涉及担保的,还应按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物权等进行调查。 2. 审查人员除须对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分析评价股权投资活动的依法合规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财务及技术可行性等情况,分析股权业务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审慎判断股权投资风险。 分析投资所需资金构成的合理性与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判断申请人资金缺口。涉及债务资金的,应关注其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 分析申请人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结合考虑因股权投资而增加的效益,考察申请人在拟定融资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可用于偿还投资款的申请人整体未来净现金流,审慎评价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 (五)股权投资发放与支付: 股权融资须执行中心股权投资发放与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相应的放款核准、股权投资资金支付审核等职责由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承担。 股权投资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须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六)投后风险控制要点: 股权融资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对股权投资的企业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综合收益和偿债能力、变化趋势及原因。
三、债权投资 (一)定义: 债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做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票据收益权、物业收益权、矿产收益权、收费权收益权、股票收益权、应收款收益权项目等。债权投资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办理条件: 办理债权投资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 信用等级在国有银行为AA级(含)以上,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3.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益能力。 4. 国家对债权投资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 债权投资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及合法。 (三)债权投资金额、期限与利率: 1. 投资金额应根据债权投资的资金需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益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2. 债权投资期限应根据办理债权投资的企业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债权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3. 债权投资利率应按照中心投资利率管理办法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 尽职调查与审批: 前台营销部门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对中心审批同意的债权投资,由前台项目营销部门、财务会计部进行后续投资安排。 (五)投后管理: 债权投资完成后,进入投后管理阶段,由我中心营销部门、负责检查、监测、预警、分析,对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撰写投后管理报告,完成投后信息报送风险部门和中心领导。 债权投资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应按期指定人员对投资形成的资产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检查、监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用款企业整体风险情况,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资金风险、关联风险、突发风险、环保风险和履约风险等。 2. 用款具体情况,包括风险是否可控,进度是否正常、还款回笼资金是否及时、回笼资金是否按约定监督使用等。 3. 担保风险情况,包括保证人主体资格和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等。 营销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债权投资后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收集融资方财务状况、经营信息、信用评级变化、违规记录、担保主体变化等信息,于每一季度初写出融资方投后管理报告报送风险部。投后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期间的总体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风险变化情况、风险成因分析、风险分析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对投后监测、检查发现投资风险,前台营销、风险等部门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缓释和化解风险,切实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根据风险程度,债权投资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用款方及时偿还资金、停止新增投资、要求用款方追加可靠担保、实行资产保全等。
四、受托资产管理 (一)定义: 受托资产管理是指中心接受客户委托,本着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代为管理其资产,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的行为。受托资产管理包括特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业务。特定投资是指中心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范围及管理要求,履行投资和管理职责,收取委托管理费且中心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是指中心为客户的资金交易、资产配置、财务管理、投融资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托管应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各方必须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办理受托资产管理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 信用等级在国有银行为AA级(含)以上,在银行及其他机构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3. 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识别、计量、管理机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2. 业务隔离原则。资产管理业务与中心投资业务之间要建立防火墙,实行风险隔离,采取公允价格交易,避免产生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3. 职责分离原则。资产管理业务应实现前中后台分离,建立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职责分工明确、业务流程清晰的管理体系; 4. 受托尽职原则。严格按照与客户的协议,受人之托,尽职服务;审慎评估业务风险,监控业务运行情况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5. 统一管理原则。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标准、分类授权经营、集约投资运作、总分联动营销; 6. 合规发展原则。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中心规定的范围开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 (四)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协议,不得从事以下投资: 1. 超出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契约所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2. 超出投资指引的投资规定。 3. 以受托资产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受托资产名下的资金进行投资。 4. 从事可能使受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投资范围。 (五)资产业务管理: 应严格按照中心要求,按月定期向上级报送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情况及产品风险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在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总经理和风险部负责人: 1. 受到当地监管部门处罚的; 2. 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 3. 造成重大业务风险或损失的; 4. 发生理财产品集体诉讼事件的; 5. 受到各类监管部门检查及内外部的审计; 6. 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发生应急事件。
五、私募业务 (一)定义: 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且特定对象不超过二百人的发行行为。 (二)特点: 注册额度不受企业净资产40%限制; 注册额度两年内有效; 注册通过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不再规定首发金额至少为注册额度50%以上的要求; 发行期限无时间限制,现阶段既有半年期的,也有7年以上,实际发行中以三年、五年为主。 (三)准入资质和条件: 符合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政策导向,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适合发行的群体:净资产40%的发债空间已满的企业;为保护商业机密,暂难以披露详尽经营信息的企业或信息披露涉及国家机密的企业,如军工企业等;对融资效率要求较高的企业。 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途: 1. 置换银行借款。 2.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的流动资金缺口,以及使用明细。 3. 项目投资:披露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合规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4. 用于下属子公司:披露募集资金在子公司之间的分配及使用情况,以及未来偿债资金的安排。 5. 不允许发行人将募集资金以高息形式委贷给第三方使用。 6. 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四)私募管理: 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由交易商协会监管,侧重审查发行人文件是否满足于投资人的协议要求。 存续期内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及时了解发行人资金安排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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